芯海科技: 关于作废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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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1 年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
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中有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因此,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由 139 人调整为 109 人,本次作废处理的 2021 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60 万股(调整后)
                      ,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403.20
万股(调整后)调整为 341.60 万股(调整后)。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第二期激励计划和 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
的第一个归属期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并作废 2021 年第
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 85.40 万股。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 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 年
第二期激励计划》
       《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作废 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中有 3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因此,2021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由 139 人调整为 109 人,
本次作废处理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60 万股(调整后),原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403.20 万股(调整后)调整为 341.60 万股(调整后)。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第二期激励计划和 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
的第一个归属期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并作废 2021 年第
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 85.40 万股。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第二期激
励计划》
   《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第二期激
励计划》
   《2021 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
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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