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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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三一重工”)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
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
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
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公司关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
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
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己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
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
资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离职,离职激励人员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激励对象共 8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
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8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公司 2022 年 7 月 29 日授予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即 9.66 元/股,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派每股现
金红利 0.16 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
调整为 9.50 元/股。
若后续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将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己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并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