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
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开业以来严格按照银保监会规定规范经
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与正泰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
则展开,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正泰财务公司各项
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重大缺陷,公
司在正泰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现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
款的情况。公司与正泰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事项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公司存放在
正泰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是基于生产经营及各项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
于进一步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
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与正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沈箭、彭溆、刘裕龙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