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经审查,我们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关于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存放在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是基于生
产经营及各项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
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并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沈箭、彭溆、刘裕龙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