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原因,拟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华 伍 中 信
席 卿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