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
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