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就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材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执
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
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
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
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
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庆文、耿成轩、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