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天微电
子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