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
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雪华、林中、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