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7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30 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13,594,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62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8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2%;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吕强先生、吴子富先生、吕丽
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吴汝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蔡海静女士、张旭勇先生、文
宗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根据表决结果,吕强先生、吴子富先生、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吴汝来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蔡海静女士、张旭勇先生、文宗瑜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陈庭江先生、张静萍女士为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朱仁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
根据表决结果,陈庭江先生、张静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且由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反对 80,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子富、吕丽珍、欧阳波、吴汝来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6,38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40%;反对 80,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8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272,98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80,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3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5%;
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573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3,594,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5%;
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573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