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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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蒙古伊泰煤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受监事会主席的领导,
保管监事会印章,草拟、保管监事会会议材料。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邮寄方式、电子邮件、公告方式、传真方式送出)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口头方式(包括当面口头通
知或者电话通知)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投票等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决议、决议公告、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等,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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