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
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转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