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3-05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上午 11:00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威
女士主持。本公司现有监事 6 名,出席监事 6 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监事会认
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
增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
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
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
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四、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 H 股已完成私有化,并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退市,公司将不需遵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公司决定对《内蒙
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第二条 职权和责任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
职权: 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受侵犯。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下列职权: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事代为出席。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监事会会议。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监事会会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