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加
强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在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建立通畅快捷的双向沟通渠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2、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
系;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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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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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四、监管部门等相关
政府机构。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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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投资者
联系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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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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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秘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2、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3、主持年报、
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投资者互动平台、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
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6、在公司网站
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7、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8、加强
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9、跟踪、学
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10、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
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13、调查研究、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及时上报
供决策层参考;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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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
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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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
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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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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