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
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1-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报告期内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报
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2-
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