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唯赞: 诺唯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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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3-038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12%。其中,首次授予 784.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25%;预留
       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7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3-038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12%。其中,首次授予 784.1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1.96%,约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92.25%;预留 65.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1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7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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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 1 名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81 人,约占公司 2022
   年 12 月底员工总数 4,096 人的 19.07%。具体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
   工。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 SUN WEI(孙伟)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
   励计划的原因主要系该名外籍员工为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在技术研发和创新
   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将该名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
   将该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SUN WEI(孙伟)   德国   核心骨干员工        3.00    0.35%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780 人)          781.10   91.89%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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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781 人)           784.10   92.25%     1.96%
        预留部分                65.90    7.75%      0.16%
          合计                850.00   100.00%    2.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其他说明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
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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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5)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40%
              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三个归属期                                      30%
              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
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50%
              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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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50%
              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14 元,即满足授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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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1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32 元的 40%,为每股 10.5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8.49 元的 40%,为每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69 元的 40%,为每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33 元的 40%,为每
股 14.14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
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考虑到激励对象岗位
重要性和激励计划有效性等多维因素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
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
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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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目标相匹配。另外,
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保障股权激
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管理骨
干及技术骨干,需要长期且有效的激励政策配合,吸引并留住人才,且实施股权
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14.14 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
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30 日刊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诺唯赞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诺唯赞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
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
现有技术骨干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保持一致,即每股 14.14 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3-038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3-038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进行考核。首次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5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2024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8.0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47.5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
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3-038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2024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8.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47.5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当期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作废失效。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设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S、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
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
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公司 2023 年、2023-2024 两年累计、
为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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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
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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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意见。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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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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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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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因此,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盘价);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
预留部分)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于2023年9
月底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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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
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的 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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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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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归属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归属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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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2)激励对象因公司调整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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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因激励对象要求变更岗位、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
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应及时支付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
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调职/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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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
 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二)《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三)《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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