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 鸿泉物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3-023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8 月 29 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00,343,920
股的 0.8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 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公司)于 2023 年
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3 年 8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73
名激励对象(均为 B 类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5),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俞立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9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编号:2022-036)。
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无差异
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5
元/股,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23年8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
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23年8月29日,同意以15元/
股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根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股份在 2023 年授予完成,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具体
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当前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徐立华      中国    副总经理      2.00    0.40%   0.0199%
 季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20    0.04%   0.0020%
 严智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0    0.34%   0.0169%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0 人)    76.10   15.22%   0.7584%
合计                      80.00   16.00%   0.79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批准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9 日,以 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
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授予日(即
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
  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股份数   预计摊销的总费
 (万股)      用(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鸿泉物联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杭
  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及
  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泉物联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