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鸿
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批准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9 日,以 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