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核查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邵理阳 梁波 肖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