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2023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出具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红英、王晓燕、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