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 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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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8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康医药”)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2023 年 8 月 29 日上午在
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韩旭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列
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确保资金流畅通,同时加强公司
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增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
性,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
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担
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25,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
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25,00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适用期限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内。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
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
司之间互相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
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适用期间内循环使用。实际担保金额以
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
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额度范围内授权
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包括在银行授信的一年期限内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
承诺书等文件。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瑞康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拟聘任李喆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内容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的经营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简历:
  李喆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出生,硕士学历。历
任加拿大永明金融蒙特利尔分部理财顾问、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多伦多分部基金
管理专员、国金证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行项目经理,现任本公司资金管理部
总经理、董事。
  李喆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
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李喆先生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
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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