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 厦门空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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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
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或称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监事
应本着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及相关工作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有关事项提交审议前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监督违规、违法行为的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三)、
(四)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草拟报告,提交监事会审
议。监事会审议作出处理意见的,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意见的实施,并将实施
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备查。
  (二)经营、财务状况监督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二)、
(八)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财务人员、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介入监督工
作,并根据检查结果草拟书面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监事会主席负
责实施。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第四条第(五)项职
权,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监事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阐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必
要性,由监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四)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一)
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有关人员草拟独立意见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有事先拟订的议题。监事会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如果提议的理由符合本规则第四条
的相关规定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
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
和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款
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与会监事签署。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
书应当列席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逐项审议和举手表决方式。对每一审议事项,
每位监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才有效,除非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
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主持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或列席会议资格者或未受邀请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是根据监事表决结果整理出的书面文件。监事应当
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等材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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