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龙: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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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控衍生品交易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期货交易及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
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目的为防范汇率、利率等波动
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禁止开展任何投机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公允
性、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 交易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
防范风险为目的。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品、原材料、贸易行为、外汇等,且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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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选择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授信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
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如与关联人之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所进行的金融衍生品筹划、操作、
控制等具体业务的监控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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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定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并就交易的总额度、目标、策略、执行、
报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操作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操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交易记录,经交易监督人员审核;财务负责
人在发觉交易出现异常变化时有权依据“谨慎性原则”决定是否中止交易,并同时
向授权人或决策授权机构汇报请示。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和内部控制制度予以确定,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被授权操作人员应定期将金
融衍生品的业务开展、资金使用、盈亏结果、风险评判等情况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
人、财务部门汇报。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应对重大金融衍生品操作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检查),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书面审计(检查)报告。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
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不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公司每年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按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关键点:
差错导致资金损失。
于欺诈、舞弊、渎职等因素而导致敞口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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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以确保流转程序的畅通和文档资料的备查。
定,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重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
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风险可接受水平,并
向授权审批人员或公司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岗位及配备人员。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未按审批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给本企业经营者和公司财
务负责人。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创造条件建立起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提供与相关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年度全面和专项监督检
查计划,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记录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
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的汇报材料,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损失)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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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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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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