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分
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对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
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意见及报告。
(www.cninfo.com.cn)发布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同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公司此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8月1日
为首次授予日,以28.9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意见及报告。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
相应意见及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于2023年6月12日披露
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公司2022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78,000,000.00元
(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5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90,000,000股;不送红股。该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
数量为 Q=32.91×(1+0.5)=49.365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P=
(28.91-1.3)÷(1+0.5)=18.41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鸿富瀚2022年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及已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经履行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鸿富
瀚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调整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