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凯美特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
“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80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1,647,901 股,发行价格为 9.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99,999,992.77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821,119.04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178,873.73 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
册稿)》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30万吨/年(27.5%计)
高洁净食品级、电子级、工业级过氧化氢项目
合计 110,358.45 69,317.89
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以上项目均已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计划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安排,
实施过程中可能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上述项目,项目
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153.81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20A016580号),确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金额5,297.29万元,本次拟置换 金额为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 拟使用募集
序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预先投入 资金置换金
号 资金金额
金额 额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30万吨
子级、工业级过氧化氢项目
合计 110,358.45 69,317.89 5,143.48 3,532.9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为人民币153.81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为153.8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 拟使用募集资金
费用类别
(不含税) 付金额(不含税) 置换金额
保荐费 66.04 37.74 37.74
承销费 500.00 - -
律师费 47.17 47.17 47.17
审计及验资费 31.13 31.13 31.13
发行材料制作及发行登记费等 37.77 37.77 37.77
合计 682.11 153.81 153.81
综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计人民币 3,686.78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
出了安排,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项目实施
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募集
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符合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532.97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人民币 153.81 万元(不含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 3,686.78 万元。本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已经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
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686.78 万元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
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
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
第 420A016580 号),经审核,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
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止凯美特气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上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广杰 平成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