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网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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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良好形象,促进公司规范、诚
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与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
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有效的交流互动,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
树立公司良好企业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
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信息披
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釆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应当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二) 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
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
参会的机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
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
疑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内容。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公司应当釆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
  (四)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五)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维护,在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
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
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
将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
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
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
  (七) 现场调研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
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
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
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八) 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
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
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档案等附件
 (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
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
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设专人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沟通。
但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调研、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
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承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
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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