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 锦江酒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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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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