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
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料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商品,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 万元。前述关联交
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
该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