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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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八月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TCL 中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本激励计划所涉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
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TCL中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
合理判断。
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
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TCL 中环/公司   指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      指
                案)》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注销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所获得的批准与授予如下: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说明》。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
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
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实施完毕和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将行权价格调整为 30.28 元/股;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总数由 34 人调整至 33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相应由 485.68 万份调整为 480.82
万份,注销 4.86 万份已获授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期间(实际
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行
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将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同意将行权价格由 30.28 元/股调整为 24.14 元/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将由 258.44 万份(含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 18.03 万份)调整为 323.05 万份。董事
会认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 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
权。监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以及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
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 中环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
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
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期
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已行权股票期权共
当期可行权股票期权份数总额的0.0025%。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上述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62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的
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
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雪:
  颜克兵:                 王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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