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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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拓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科技”)以人民币 11,502.00 万元
收购公司持有的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拓维”)38.60%
的股权(增资前持股比例),并对成都拓维实施增资人民币 8,000.00 万元。成都
拓维于 2023 年 7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变更后,公司持有成都拓维
人控制的企业。
维存在资金往来,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资金占用余额 1588.44 万元,
截止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完成资金清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总额度人民币 1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人民币 2500 万元,系公司出售子公司
股权被动形成的关联担保,且拓维科技为公司向成都拓维提供的担保提供了反担
保。成都拓维承诺 9 月 15 日前解除担保事项。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2023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董事会提名王照忠先生、蔡姬妹女士、李艳
萍女士、施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
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非独
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董事会提名刘瑞林先生、郑丹女士、施海娜
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
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瑞林、郑丹、施海娜
                        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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