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2023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 2023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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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郑清勇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与专业知识,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郑清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同时,本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郑清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罗妙成、杨帆、常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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