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ST 凯撒 公告编号:2023-07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凯
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需对原采用的相
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后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行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印发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根据《准则解释
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调
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