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就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
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建波、陆方、莫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