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文件后,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
公正性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未发
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购买
的银行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均未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出具《2023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上半年,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陈建波、陆方、莫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