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
公司”)运营,拟同意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按出资比例向信
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展期期限 2 年;其中,公司为信祥公司
提供借款 800 万元,借款展期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止。按照公司银行
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
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信祥公司
提供借款展期,有助于支持信祥公司运营,风险基本可控;该借款按
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定价公
允。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梅月欣 王丽娜 刘 科
赵新炎 郑水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