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发)、《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我
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
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庆林、徐孔涛、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