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河区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901
中国·广州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3)-04-65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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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佛山国家
高新区科技产业园G座10楼多媒体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刚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45,642,274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19.2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37,488,349股,其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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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0股)。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3)《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增设经营场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所有议案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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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贺 伟 平
经办律师:赵华阳
谢诗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