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1)公司 2019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新晨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新晨”)向中国银行武汉省直支行申请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期限五年。
报告期内,公司对武汉新晨担保额为 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累计担保
额为 600 万元,期末担保余额为 0 元,无逾期担保、无违规担保。
(2)公司 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晨”)向银行
申请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一年。
报告期内,公司对上海新晨担保额为 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累计担保
额为 600 万元,期末担保余额为 0 元,无逾期担保、无违规担保。
执行审议审批程序,控制担保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
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 明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