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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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百
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计划草
案”)之规定,特制定《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95人(不含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其中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
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
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不超过517.952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42)。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完成上述回购事项,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107,522 股,占回购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199,941,414.65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 6 月 19 日、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0)和《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592.80 万股授予公司 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2022 年 10 月 24 日完成相
应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的议案》,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份用途由“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517.9522 万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44%。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将通
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
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或按规定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可提前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延长。
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按以下解锁时点分
批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两批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锁期   2023 年   90%;或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和 2023 年两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不低于 190%。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锁期   2024 年   10%;或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0%。
  注:
   (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
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数据为准。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对应考核当年的标的股票
权益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以对
应考核当年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个人实际解锁份额
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当期实际解锁份额=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持有
人当期解锁时点计划解锁权益数量×个人解锁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员工解锁的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考核得分(S)       S≥90       90>S≥60   S<60
      解锁比例     100%         80%      0%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未达到解锁条件
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
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
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额
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见。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
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
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
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
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
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份额具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的变更、存续期延长等本草案另有约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含)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持有人
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②   持有人出席情况;
  ③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转让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个人放弃认购份额、因个人考核未达
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
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
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进行分配。
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或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账户已解锁部分股
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利的安排
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一切股东权利(包括表
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非交
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
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
分配或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账户已解锁部分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
账户。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
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管
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所持计划份额未
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
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
并按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
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危害的,公司有
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所持计划
份额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
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返还
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
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
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第九条第(六)款第 2 项。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
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
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及与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回避
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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