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润邦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报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
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况。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主要
系其未完成向公司支付相关业绩补偿款。公司与相关方的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均按
市场原则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开展票据质押业务的独立意见
开展票据质押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票据管理的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
存在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不超
过人民币5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票据质押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芦镇华
于延国
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