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
《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