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3-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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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4 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
 时 间:2023 年 9 月 4 日 14 时
 地 点: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保税科技会议室
 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审议通过本议程。
 二、董事会秘书报告现场参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三、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现场审议以下议案:
 四、股东议事、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出
的问题。
 五、董事会秘书宣布唱票、监票人员(律师参与)。
 六、现场会议股东书面表决。
 七、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统计表决结果,向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宣布大会表决结果。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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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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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为子公司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外服公司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大商所”)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期货交割库业务和广州期货
交易所(以下简称“广期所”)工业硅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担保。详
情如下:
库业务提供担保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外服公司向大商所申请聚乙烯、聚氯乙烯和
聚丙烯期货交割仓库资质,按照大商所章程、业务办法等规定,公司
对外服公司参与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期货储存交割等相关业务
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债务人违
反大商所有关规则或《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仓库)协
议书》且被大商所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外服公司向广期所申请工业硅期货交割仓库
资质,按照广期所的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等,公司对外服公司开展工
业硅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
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函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并加盖公章后,与协议书同时生效,担保期覆盖协议书的存续期间
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外服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
件等,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一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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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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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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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
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
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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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
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 3 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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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
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
                        ,相关审议
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期为 1 年,自公司每次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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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
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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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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