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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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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