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
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衍蘅 梅蕴新 高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