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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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
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
备忘录等监管规则和业务规则,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
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导致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
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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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
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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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
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二)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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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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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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