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的董事
或者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
公正。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当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可以
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
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
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不设“反对”项、“弃权”项和“回避”
项。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数。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
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该选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该选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该选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选票数;
-2-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
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或监事
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
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总数
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
(三)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
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已当选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已当选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已当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3-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五)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监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选票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
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