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广
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智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慧智微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期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主要涉及
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以及员工的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行权
期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调整前激励计划相关内容
“7.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
且公司完成上市前、自授予日起24个月、自授予日起36个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
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以孰晚为准)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核查意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B为考核合
格档,C、D为考核不合格档。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100% 7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
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
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调整后激励计划相关内容
“7.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
且公司完成上市前、自授予日起36个月、自授予日起48个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
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以孰晚为准)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二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核查意见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第三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B为考核合
格档,C、D为考核不合格档。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100% 70% 0%
若激励对象在该行权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考核期”)的个
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则该期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该行权期内,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
销;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期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在该行权期内,可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当
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因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不达标而
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行权期。”
除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员工行权条件的内容调整外,《激励计划》的其
他内容无变化。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
及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缓解期权激励对象的资金筹措
压力,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推动公司的
核查意见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留住公
司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海娇 张 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