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3]第 242-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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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3]第242-3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大成律所”)接受中广核
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大成律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