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
超过 8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
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并同意公司将本意
见同相关决议一并公告。
独立董事:肖耿、盛雷鸣、姜省路、张然、宋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