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
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
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并延续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